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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炜鑫与杭州申瑞置业有限公司、徐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炜鑫,杭州申瑞置业有限公司,徐勇,梅项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1632号原告:陈炜鑫,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苏冀皖,黄潇炜,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申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392号。法定代表人:徐勇,董事长。被告:徐勇,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梅项羽,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受理原告陈炜鑫诉被告杭州申瑞置业有限公司、徐勇、梅项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炜鑫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申瑞置业有限公司、徐勇、梅项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炜鑫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申瑞置业有限公司、徐勇、梅项羽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炜鑫撤回对被告杭州申瑞置业有限公司、徐勇、梅项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炜鑫负担。审 判 长  吕小明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