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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332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武安市。被告:李某2,女,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现住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密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