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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督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仪、普洱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仪,普洱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802民督259号申请人:何仪,女,哈尼族,1959年4月14日生,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申请人:普洱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532701100019495)。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46号阳光新城商铺84-6号。法定代表人:李燎燃。申请人何仪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认为,2016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0000.00元,双方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被申请人承诺六个月内,每月23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收益450.00元,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返还本金并支付当月收益304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亦未支付每月收益,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均未予支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2700.00元,本息合计32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仪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普洱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何仪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700.00元,本息合计32700.00元。案件受理费206.00元,由被申请人普洱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刀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玢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