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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房俊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俊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58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俊飞,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魏县。2015年5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7月2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俊飞涉嫌犯诈骗罪,向本院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俊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市南和县的郭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其2000元汇入其所持有的农行卡内。2、2015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邢台沙河市的杨某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杨某400元。3、2015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峰峰矿区的董某1,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要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其12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4、2015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江苏省沛县的王某6,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要收取信息费诈骗王某68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5、2015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邯郸市的安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5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6、2015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河南省安阳县的刘某1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刘某12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7、2015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邢台威县的李某2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李某212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8、2015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市的张某3,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张某34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9、2015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邯郸市的王某1,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其12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10、2015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威县的张某5,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张某54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1、2015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大名县的张某3,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其45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2、2015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张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其14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3、2015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肥乡县的钱某,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其8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4、2015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威县的王某5,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其6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5、2015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磁县的侯某,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侯某1075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6、2015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市桥东区的胡某2,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胡某210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7、2015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河南省安阳县的王某2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王某2115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8、2015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峰峰矿区的张某2,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张某212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9、2015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赵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赵某7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0、2015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孟某,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诈骗孟某20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1、2015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田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田某5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2、2015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樊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樊某118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3、2015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大名县的张某4,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田某5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4、2015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与李某3通电话,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李某115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5、2015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成安县的白某,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白某10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6、2015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肥乡县的王某4,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王某45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7、2015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邯郸市丛台区的康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康某6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8、2016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山西省太谷县的樊某4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樊某412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9、2016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武安市的刘某2,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刘某215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30、2016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肥乡县的胡某1,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胡某11125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31、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市的蔡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蔡某10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13×××64内。32、2016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温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其10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13×××64内。33、2016年2月28日中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县的闫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闫某15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13×××64内。34、2016年2月29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威县的董某2,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其4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5内。35、2016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河南省安阳县的王某3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王某310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1内。36、2016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赞皇县的延某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延某1200元转入其微信13×××64内。37、2016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县的张某6,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张某61200元以微信转账转入微信号13×××64内。38、2016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威县的王某5,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王某54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13×××64内。39、2016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韩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韩某114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内。40、2016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威县的张某5,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张某54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邯郸祥瑞配货内。41、2016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县的王某2,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王某228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内。42、2016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肥乡县辛安镇白落村的柳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柳某1200元转入微信账号13×××64内。43、2016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武安市的古某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古某800元转入微信账号18×××61内。44、2016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市的周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周某1200元转入微信号×××内。45、2016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临漳县的郭某2,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郭某21000元转入微信号×××内。46、2016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市的蔡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蔡某15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快到这里来”内。47、2016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邯郸市的司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司某1300元转入13×××64微信账号内。48、2016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市南和县的郭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郭某1800元转入17734328281微信账号内。49、2016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市威县的付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其800元转入微信账号缘来缘去内。50、2016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市的樊某2,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樊某21100元转入151××××7503微信账号内。51、2016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市的樊某3,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其1400元转入17734329484微信账号内。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房俊飞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房俊飞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内容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市南和县的郭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其2000元汇入其所持有的农行卡内。2、2015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邢台沙河市的杨某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杨某400元。3、2015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峰峰矿区的董某1,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要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其12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4、2015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江苏省沛县的王某6,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要收取信息费诈骗王某68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5、2015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邯郸市的安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5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6、2015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河南省安阳县的刘某1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刘某12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7、2015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邢台威县的李某2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李某212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8、2015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市的张某3,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张某34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9、2015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邯郸市的王某1,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其12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3内。10、2015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威县的张某5,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张某54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1、2015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大名县的张某3,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其45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2、2015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张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其14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3、2015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肥乡县的钱某,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其8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4、2015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威县的王某5,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其6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5、2015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磁县的侯某,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侯某1075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6、2015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市桥东区的胡某2,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诈骗胡某210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7、2015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河南省安阳县的王某2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王某2115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8、2015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峰峰矿区的张某2,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张某212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19、2015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赵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赵某7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0、2015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孟某,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诈骗孟某20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1、2015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田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田某5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2、2015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樊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樊某118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3、2015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大名县的张某4,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田某5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4、2015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与李某3通电话,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李某115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5、2015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成安县的白某,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白某10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6、2015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肥乡县的王某4,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王某45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7、2015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邯郸市丛台区的康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康某6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8、2016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山西省太谷县的樊某4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樊某412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29、2016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武安市的刘某2,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刘某215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30、2016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肥乡县的胡某1,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胡某11125元汇入农行账户62×××79内。31、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市的蔡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蔡某10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13×××64内。32、2016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温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其10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13×××64内。33、2016年2月28日中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县的闫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闫某15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13×××64内。34、2016年2月29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威县的董某2,骗取其信任,谎称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其4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5内。35、2016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河南省安阳县的王某3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王某31000元汇入农行账户62×××71内。36、2016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赞皇县的延某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延某1200元转入其微信13×××64内。37、2016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县的张某6,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张某61200元以微信转账转入微信号13×××64内。38、2016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威县的王某5,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王某54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13×××64内。39、2016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韩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韩某114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内。40、2016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威县的张某5,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张某54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邯郸祥瑞配货内。41、2016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县的王某2,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王某228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内。42、2016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肥乡县辛安镇白落村的柳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柳某1200元转入微信账号13×××64内。43、2016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在网上发布虚假配货信息,当武安市的古某打电话联系时,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古某800元转入微信账号18×××61内。44、2016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市的周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周某1200元转入微信号×××内。45、2016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临漳县的郭某2,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郭某21000元转入微信号×××内。46、2016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市的蔡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蔡某1500元以微信红包转入微信号“快到这里来”内。47、2016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邯郸市的司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司某1300元转入13×××64微信账号内。48、2016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市南和县的郭某1,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郭某1800元转入17734328281微信账号内。49、2016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邢台市威县的付某,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其800元转入微信账号缘来缘去内。50、2016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市的樊某2,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和差价为由,诈骗樊某21100元转入151××××7503微信账号内。51、2016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房俊飞虚构配货信息,打电话给河南省安阳市的樊某3,骗取其信任,以运送货物需收取信息费为由,诈骗其1400元转入17734329484微信账号内。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闫某2证言,2015年9月份的时候,有个叫肖某的人用我的身份证在河南省南乐县农业银行办理过一张银行卡。肖某是经别人介绍认识的,是魏县双井镇人,现住魏县县城。当时办理的银行卡号我不记得了,只记得是在中秋节当天办理的,我从来没有用过。肖某有好几个电话号码,分别是177××××272、133××××5177、181××××0885。我还有他三个微信号,分别是×××、还有微信号是缘来还有你。2、证人司某2证言,2016年2月15日,我在一个抢红包群认识的房俊飞。房俊飞,男,29岁,魏县魏城镇房小庄村,曾租住在政府家属院10单元五楼西户。当时是房俊飞加的我,他的微信昵称是“缘来邯有你!从此不孤郸”,微信号码是×××,是和手机号181××××0885绑定的。在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房俊飞到我家玩时提出,把其微信号绑定我的银行卡,说是他换了微信号,如果不绑定银行卡就没法玩红包。他就将微信“没事跑得玩”绑定了我的农业银行卡。3月下旬,我去房俊飞租住处的政府家属院时,其称要用银行卡提现,我就把卡给了其。那张卡是我本人身份证开的,卡的尾号是7671。房俊飞拿走我银行卡十余天后,他说银行卡掉了,让我重新补张卡,我补了一张尾号为3175的银行卡。在房俊飞绑定微信号后,我只用过两次这张卡,都是提现金,每次提200元。这些钱是以前房俊飞借我的。在绑定微信号后房俊飞一个月会用三四次,都是提现,卡上的钱是他替物流公司找车赚的信息费。一般一辆车信息费200元,信息费以微信红包形式发到其微信号×××上。房俊飞有两个微信号,一个是156××××2272,微信昵称“没事跑得玩”。另外一个是17736122272,微信昵称是“缘来缘去”。157××××0520是我的手机号,是2015年12月用我的身份证买的,用了时间不长就因为我安装宽带另赠送了一个新手机号,于是该手机号不用了就给了房俊飞。该手机号绑定的微信号是×××,昵称从此不孤郸,欲望的诱惑,失控的疯子。3、证人唐某1证言,2015年天气热的时候我的一张银行卡让别人用了。用的卡的人是一男子,是在2014年我开足疗店时认识的。2015年夏天他来我店内做足疗,告诉我他因打架往了一年牢,才出来。他自称能为女儿办贫困生,每年可以得350元。他让我办张银行卡给他,用来收取贫困生款。我就到魏县农行政府街营业厅办了一张银行卡,交给了那男子。他说身上有钱,就先给了我350元。一个月后,他说银行卡被锁了,让我把密码找回来,我就到银行把密码找到,又把银行卡给了他。停了一个月左右,邯郸市一个派出所打电话给我,说我的银行卡骗钱了。我便打电话给那男子,他男子称没有用我的卡骗钱,此后便联系不上那男子了。证人唐某1对被告人房俊飞的辨认笔录。4、被害人白某陈述,2015年12月19日上午8时许,有个陌生号18×××61给我打电话,问车是否在家,并称是武安北环配货站的。对方说有两车螺纹钢要发往四川乐山。商定好之后我便去找他签合同,我开着车走到成安县城时,他说急着装货,让我把信息费和差价打给他,这样我就不用去武安签合同了。他发短信告诉我户主名和卡号,闫某2农行62×××79。我向该卡通过ATM机转账1000元。他确认收钱后,对我说货主诉电话为133××××4010。我便让司机和货主联系,货主说在成安县商城昌盛集团装货。到了下午四时许,车还没有装上货,并且配货站和货主的手机全部关机,司机到工厂内看了下,根本没有他们说的螺纹钢,我感觉被骗了,于就是来报警了。5、另有被害人胡某1、田某、孟某、韩某1、钱某、李某1、赵某、樊某1、王某1、张某1、董某1、李某2、周某、蔡某、侯某、王某2、张某2、闫某1、张某3、温某、樊某2、王某3、樊某3、郭某1、韩某2、杨某、司某1、安某、刘某1、张某3、张某4、董某2、付某、张某5、古某、郭某2、樊某4、刘某2、康某、王某4、王某5、柳某、王某6、胡某2、张某6、延某等被害人陈述,均证明曾因接到配货电话或在网上看到配货信息,而被诈骗现金情况。现金是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形式支付。6、18×××61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133××××4010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177××××484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13×××64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151××××7503通话记录。7、闫某2农行开户资料、借记卡资料、农行卡交易明细。唐某1农行卡交易明细。司某2农行卡交易明细。8、银行监控录像(ATM面部)。9、扣押物品中、文件清单。(手机卡七张,农行卡一张、笔记本一册、手机两部)。10、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照片。11、(2015)魏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12、被告人房俊飞现实表现及户籍信息。13、被告人房俊飞供述,我是从2015年腊月开始诈骗的,就是打电话给运输公司的老板,编造虚假的货源信息,骗取信息费和差价。诈骗时用的电话号码是18×××61、151××××9662、133××××5177,还有好三四个170开头的号码,但都记不清了。收款方式有当面收现金,有的时银行转账,还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银行转账用的是农行卡,户名为马强,开户行是南丰支行,是从网上买的这张卡。除此卡外还有闫某2的一张农行卡,及司某2的一张银行卡、唐某1的一张银行卡,我与卡主相识,是我向卡主要的。诈骗时用的微信号是×××,及用133手机,尾号是9664绑定的手机号,另有18×××61手机绑定的微信号。骗来的钱都在网上买衣服、玩游戏,及平时开销花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均能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房俊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778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房俊飞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房俊飞多次诈骗,且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及拨打电话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房俊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俊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房俊飞依法退赔被害人共计477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亚楠审 判 员  何海鹏人民陪审员  王晓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