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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桂林市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张德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德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036号原告:桂林市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龙隐路东江水厂综合楼2楼。法定代表人:陈德渊,总经理。原告: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龙珠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民。被告:张德跃,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原告桂林市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桂林市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被告张德跃已主动搬迁,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龙 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欧玲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