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玉兰、青岛百信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兰,青岛百信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欢乐时代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禄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益杰,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刚,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百信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宗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欢乐时代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宗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禄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军,青岛崂山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青岛市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诉人陈玉兰、青岛百信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客公司)因与上诉人青岛欢乐时代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时代公司)、被上诉人杨禄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玉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禄华对陈玉兰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百信客公司和欢乐时代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进入市场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日市场地面瓷砖湿滑有积雪,市场入口处既未覆盖防滑垫,也没有防滑警示标志。陈玉兰走到出口时,因地面湿滑一个趔趄,导致购买的香油瓶嘴破裂滴油。陈玉兰求过路人员帮忙看护,并找市场管理人员和清洁人员打扫,但三分多钟没有找到,只能自己打扫。刚打扫干净放撮子时,杨禄华跑着进来,在滴油处右侧约40公分处摔倒。直至120救护车将杨禄华拉走,也没有清扫人员打扫现场。遇有雨雪天气,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的入口处应当覆盖防滑垫,并安排专人随时打扫,百信客公司和欢乐时代公司未尽到该项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2.事发当天路上有积雪,市场地面湿滑,杨禄华拎着一大包菜,背着一个包跑进市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摔伤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3.因市场地面湿滑,陈玉兰尽到谨慎义务下仍然滑倒而洒落香油。陈玉兰腰部疼痛20余天,本身也是受害者。滴油后,陈玉兰用卫生纸两次及时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清理,已将洒落的油打扫干净,尽可能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陈玉兰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百信客公司和欢乐时代公司共同辩称:1.陈玉兰第一项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不是专人24小时不间断打扫和看护,一审中已查明清扫人员来到现场打扫。自市场成立开始,显要的位置均有安全警示标志,市场的管理严格规范,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认可陈玉兰的第二项上诉理由,杨禄华小跑进入市场,并且当天在短时间内第二次进入市场,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3.损害事实是由于陈玉兰的侵权行为所造成,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杨禄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百信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百信客公司不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百信客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接受政府资金、扶助农贸市场建设,涉案市场建成后不再参与经营管理,未因市场经营而盈利,百信客公司将提交相关财务文件予以证明。欢乐时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欢乐时代公司不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杨禄华当天第二次进入市场走得比较快(证人证明其小跑进入市场),明显因着急而疾走或小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应留意脚下,避免滑倒或躲避障碍物,杨禄华未做到这一点而滑倒,应承担部分责任;2.涉案市场在建立时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硬件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健全,没有安全隐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论是否有警示标志,均应履行基本注意义务,陈玉兰的洒漏行为和杨禄华的急走急跑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后果,欢乐时代公司对此没有过错。本案事发突然,欢乐时代公司无法预知,保洁人员不可能随时监控到市场每一个角落,在几分钟内,陈玉兰也无法证明其已遍寻市场找寻保洁人员。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市场尽头,与外部空间分离,无法得知外部情况。事发到120救护车离开仅十分钟时间,杨禄华和陈玉兰均没有到办公室寻找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当天不清楚本案发生符合情理,不存在失职。陈玉兰辩称,对于杨禄华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没有异议。对于百信客公司的上诉,一审相关证据足以证实百信客公司与涉案市场存在经营管理的职责,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欢乐时代公司的上诉,具体答辩意见同陈玉兰的上诉理由。杨禄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杨禄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74739.61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4日下午,原告到被告经营管理的农贸市场购物,因被告未及时清除地面洒落的油料导致原告滑倒摔伤,左踝关节骨折,花费医疗费25000余元。被告作为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在原告受伤后也未积极进行救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期间,杨禄华追加陈玉兰为被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4日下午,原告杨禄华至欢乐大家庭农贸市场购物,因被告陈玉兰洒落地面的油料而滑倒摔伤。原被告均确认香油洒落地点第一次为大门口,第二次为服装店与手机柜台之间,原告滑倒位置为服装店门口。百信客公司、欢乐时代公司申请证人许某和荆某出庭作证。证人许某作证称:陈玉兰快到门口时,袋子破了,香油瓶和袋子一起掉地上,其拿着袋子通过证人的柜台往市场里走时瓶子和渣滓掉地上;陈玉兰捡起瓶渣,问旁边人要报纸,卖瓜子的给其一个纸壳,其将纸壳盖在第二次洒香油的地方,然后从证人处拿卫生纸擦第一次洒落的香油,擦完后回到第二次洒香油的地方擦纸壳周围的香油,在收拾卫生纸时原告进门踩在纸壳上滑倒;事发当天阴天,不清楚市场地面情况;事发时间很短,保洁人员在市场里面,后来听到摔了人赶到现场打扫,管理人员未到场;从洒香油到摔倒5-6分钟,从铺上纸壳到原告摔倒不到1分钟;原告是第一次出市场后十来分钟又第二次进市场走的比较快;证人没注意是否有警示标志以及是否增加过警示标志,市场有过施工但不清楚施工目的。荆某作证称:证人在大门右手边摊位卖瓜子,陈玉兰靠近门口的位置将香油瓶摔了,然后其拿着装在袋子里的瓶子向市场里走,走到证人摊位前时,油和袋子摔在地上;陈玉兰问证人要报纸,证人没有报纸为其提供纸壳,陈玉兰将纸壳垫在油上,去服装店门口拿扫帚的时候从门口跑进一个人,踩在纸壳上摔倒;证人2011年起在市场工作,警示标志至今一直存在,内容为小心防滑;事发当天地面状况不清楚,证人摊位前的油还没来得及打扫原告就摔倒了;原告摔倒后保洁人员很快拿着拖把到达现场;滑倒的地方是商场的主通道,警示标示在通道上方悬挂,证人没注意陈玉兰是否找过保洁人员。一审法院另查明,百信客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市场管理(仅对青岛市崂山区欢乐大家庭农鲜生活广场丽海馨园店进行管理),市场开办。欢乐时代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市场开办、摊位租赁、场地出租、市场管理等。原告受伤后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25344.73元,原告主张25174.73元。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2016]临鉴字第16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间180天;护理人数1人,护理期限60天;后续治疗费6000-700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4000元。原告提交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等证据,主张其受伤前12个月工资平均为11070元,误工费计算180天共66420元。2016年1月至8月期间原告正常缴纳个税,纳税额无明显变化。陈玉兰已垫付原告5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农贸市场内因地面洒漏的油料,踩在覆盖油料的纸壳摔倒受伤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洒油的责任在于陈玉兰,故陈玉兰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玉兰称因地滑一个趔趄导致香油瓶坠地破裂漏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此不予采纳。被告称原告小跑进入市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本案的焦点在于百信客公司、欢乐时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首先,百信客公司、欢乐时代公司及陈玉兰虽提交了关于市场内是否悬挂警示标志的证据材料,但提交的照片均无时间,无法证明事发现场是否存在警示标志,对此法院无法核实;其次,根据百信客公司、欢乐时代公司的证人证言可知,油料第一次洒漏后到原告踩在覆盖在第二次洒漏油料的纸壳上摔倒受伤,期间大概5-6分钟,市场内均无工作人员或保洁人员到场处理或清扫,直到原告摔倒受伤后才有保洁人员到场清理,这与百信客公司、欢乐时代公司提交的关于值班店长和保洁人员的证据内容并不相符;第三,事发地点系室内农贸市场,市场管理方有较大的管理注意义务;第四,关于百信客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因百信客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仅对青岛市崂山区欢乐大家庭农鲜生活广场丽海馨园店进行管理,故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百信客公司、欢乐时代公司作为农贸市场的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百信客公司、欢乐时代公司的证人证言可知,陈玉兰在油料洒漏后及时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清理和防护措施,其已尽可能的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而导致原告摔倒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没有保洁人员及时对洒漏的油料进行清理,因此市场管理方不仅是简单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是没有妥善履行其管理职责。综上,可以确认百信客公司、欢乐时代公司与陈玉兰两方面原因导致原告受伤,综合本案情况,确认陈玉兰承担60%的赔偿责任,百信客公司、欢乐时代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损失分析如下:1.医疗费25174.73元,有医疗费单据及病历佐证,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3.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按照2015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为161480元(40370元/年×20年×20%)。4.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护理人数1人,护理期限60天,原告主张7964.8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5.误工费,根据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误工损失,对误工费不予支持。6.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本案不予支持。7.交通费,原告主张数额过高,酌情确定为1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受伤致残,必然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损害,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所主张的数额过高,结合原告伤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原告损失共计196419.61元,由陈玉兰赔偿117851.77元(196419.61元×60%),因陈玉兰已给付500元,故本案需再支付117351.77元;百信客公司、欢乐时代公司赔偿原告78567.84元(196419.61元×40%)。判决:一、被告陈玉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禄华117351.77元;二、被告青岛百信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欢乐时代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禄华经济损失78567.84元;三、驳回原告杨禄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百信客公司、欢乐时代公司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人称自市场开业即在市场中营业,市场中警示标志一直完备,案发时地上是否放置警示牌记不清。陈玉兰提交证据1,2016年1月23日、1月24日青岛日报电子版,证明2016年1月23日和24日青岛均有降雪,事发前一天是大风降雪天气,事发处一定有雨水雪水;证据2陈玉兰近期拍摄的市场情况视频和照片一宗,证明至今市场安全保障义务仍没有尽到。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鉴于一审第三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事发前两天均下雪、事发当日气温低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一审证人陈述及二审杨禄华的当庭陈述,事发时杨禄华以较快速度行走,摔倒时陈玉兰在场,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问题是:一、本案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二、一审认定的各方责任份额。关于争议问题一,第一,在雨雪天气下,市场地面尤其是出入口处地面湿滑可能显著增大,市场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应高于一般天气下的程度。为保障进入市场的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市场管理人应在合理范围内主动消除隐患,而警示标志仅能被动产生提醒作用,不能完全达到这一目的。因此,即使警示标志及时放置,亦不能就此认定市场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已经完成。一审证据显示,事发处有正反两个方向的监控摄像设备,市场管理人具备充分条件及时发现案发地的异常,并主动指派人员处理。欢乐时代公司称事发时监控损坏,且不清楚损坏时间,足见市场必要设施存在维护缺失,致香油洒漏后,市场管理人本可以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风险,却未能及时处置,市场管理人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欢乐时代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百信客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明确载明:市场管理(仅对青岛市崂山区欢乐大家庭农鲜生活广场丽海馨园店进行管理),该营业执照以括号内的内容特别指出百信客公司对涉案市场进行管理。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部门签发,内容主要记载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属于公文书证,其确认的内容除非有充足证据推翻,否则具有推定的证明力。百信客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未对涉案市场进行管理,一审判决认定百信客系市场管理人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无不当。百信客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雨雪天气之后,陈玉兰在市场中行走未妥善保管自身携带物品,其洒漏香油直接导致案发地人员滑到的风险显著增加,这一行为系杨禄华滑倒的直接原因,因此陈玉兰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玉兰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问题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人身安全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如因本人过错将自身人身安全置于较高风险而导致损害发生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事发前两日,青岛市连续降雪,事发当日气温较低。依据一般生活常识,在此种天气状态下,路面会有积雪、雪水或者冰。市场人流密集,顾客反复进出一般会在市场出入口处形成地面湿滑的状态;第二,杨禄华滑倒的同时,陈玉兰正在处置地面油污,事发地处于相对异常的状态。综合上述两个因素,杨禄华进入市场时,应当预见到滑倒的可能性并采取降低行走速度等措施保障安全,但是其进入市场行走速度较快,显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相应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杨禄华主观过错程度较小,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陈玉兰洒漏香油的行为并非主动侵权行为,且在事发后尽力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降低损害风险,而欢乐时代公司和百信客公司在雨雪天气后对入口处主通道的安全管理严重缺失。综合分析,一审判决认定两公司的40%责任比例适当,本院予以维持;陈玉兰的责任可因杨禄华的过错减轻而承担30%,扣除其已经支付的500元,其赔偿数额应为58425.88元。一审判决对杨禄华和陈玉兰的过错及赔偿责任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青岛百信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欢乐时代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陈玉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玉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禄华各项损失58425.88元;四、驳回杨禄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23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9423元,由杨禄华负担2826.9元,陈玉兰负担2826.9元,青岛百信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青岛欢乐时代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6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6175元,由杨禄华负担1323.5元,陈玉兰负担1323.5元,青岛百信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64元,青岛欢乐时代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吕 菲代理审判员 唐伟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梅书 记 员 肖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