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戴爱清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爱清,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7号之一原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允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伟,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亭,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6幢283室。法定代表人:黄瑞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霆,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原告戴爱清与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14××××.4)纠纷一案,原告戴爱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爱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戴爱清负担。审 判 长  谭海华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薛桂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吴学知书 记 员  盛燕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