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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臧德娟、赵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德娟,赵以俊,余利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325号申请人:臧德娟,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双军,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以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余利千,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户籍地霍邱县,本院在审理臧德娟诉赵以俊、余利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以俊、余利千的银行存款1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臧德娟与担保人陈学锋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与临泉路交口(臧德娟: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陈学锋: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的房产为臧德娟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臧德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以俊、余利千的银行存款1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臧德娟与担保人陈学锋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与临泉路交口(臧德娟: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陈学锋: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