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金如玉食品有限公司、夏桂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金如玉食品有限公司,夏桂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金如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秀禾小区15幢201、301室。法定代表人:龚银妹,系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桂林,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上诉人义乌市金如玉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夏桂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金如玉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金如玉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璟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