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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邓火琴、李水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火琴,李水军,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火琴,女,汉族,1952年12月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虹英,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水军,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生,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住江西省永丰县,系李水军之弟。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斌,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兴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钟建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代,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邓火琴因与被申请人李水军、一审被告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终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火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胡爱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