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常青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岳常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44号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岢岚县北大街41号。法定代表人路文俊,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贵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岳常青,男,1975年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常青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7日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柴武彦书 记 员 赵贵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