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付平根、唐冬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平根,唐冬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付平根,男,汉族,1952年0月3日生,住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冯翔,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冬水,男,汉族,1952年5月14日生,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冬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为此本院作出(2008)西执字第235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冬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昌民德路支行账号存款1319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赣0103执恢8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冬水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昌民德路支行账户存款13190元的冻结。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