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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凌立明、林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立明,林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凌立明,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瑶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林树文,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凌立明与被执行人林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树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林树文欠到原告凌立明借款45000元及利息15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被告林树文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立明与被执行人林树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树文欠申请执行人凌立明借款51500元,从2017年6月份起每月偿还1500元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800元,合计1262.5元,由被执行人林树文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