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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卢睿、潘康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睿,潘康林,张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财保20号申请人:卢睿,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潘康林,男,汉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张琦,女,汉族,1994年3月21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人卢睿与被申请人潘康林、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卢睿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潘康林、张琦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潘康林、张琦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辉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