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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朱晓云与泰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云,泰长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520号原告朱晓云,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泰长山,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本院受理原告朱晓云诉被告泰长山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朱晓云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宝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玉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