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超与藏海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藏海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574号原告:杨超,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直升驾校汽车教练,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藏海瑞,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杨超诉被告藏海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诉。案件受理费6588元,已减半收取3294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判员  贺晶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