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胡承寿与孙忠、冯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承寿,孙忠,冯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69号原告:胡承寿,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记毅,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忠,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内江市资中县。被告:冯娅,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内江市资中县。原告胡承寿与被告孙忠、冯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胡承寿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承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承寿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承寿负担。审 判 长 邱 东人民陪审员 李菊芳人民陪审员 朱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凡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