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蓝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32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维保费、日常维护费、生活垃圾费、水费、公共电费共计579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和案件执行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请求,至此,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胤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