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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殷春华与林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春华,林东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094号原告:殷春华,城镇居民。被告:林东元,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春华与被告林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亚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