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02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加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东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惠州市兆星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加实业有限公司,惠州东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惠州市兆星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3876号原告:惠州市惠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平丝线吊金钟7号一层、夹层。法定代表人:袁少华。委托代理人:罗利明,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泽平,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惠州东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上洞村石屋二街3号(2号厂房)局部。法定代表人:姜松男。第二被告:惠州市兆星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栋镇上洞村石屋二街3号1号厂房一楼。法定代表人:李汉斌。本院在审理惠州市惠加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东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惠州市兆星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1302民初3876号一案中,因原告惠州市惠加实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伟如书 记 员 李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