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耿学忠、刘玉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学忠,刘玉发,高纪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817号申请执行人耿学忠。被执行人刘玉发。被执行人高纪茹。申请执行人耿学忠与被执行人刘玉发、高纪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4民初5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的执行款826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信息登记,申请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查封被执行人在村委会应领取的耕地补偿款等。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81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东东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