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俊堂与庞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堂,庞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21号原告:王俊堂,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飞,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生,男,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王俊堂与被告庞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俊堂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满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堂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温静波审 判 员 冷寒冰人民陪审员 张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燕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