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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俊堂与庞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堂,庞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21号原告:王俊堂,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飞,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生,男,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王俊堂与被告庞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俊堂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满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堂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温静波审 判 员  冷寒冰人民陪审员  张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燕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