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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徐海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徐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1128室。法人代表:王小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辉,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祖靖,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万绿城国际酒店4层。经营者:徐海燕,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委托代理人:刘洪元,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兴田,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海燕,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徐海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徐海雁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许  爱  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熊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