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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692号原告:王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英,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