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振奎与被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民委员会、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第一居民组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振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民委员会,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第一居民组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督10号申请人:孙振奎,男。被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第一居民组。申请人孙振奎与被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民委员会、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第一居民组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孙振奎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振奎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该申请符合支付令的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晋0802民督1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18元,由申请人孙振奎负担。审判员 毋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炫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