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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442号被告人张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44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于西安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5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孔亚东,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及其辩护人孔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军接吸毒人员曾某某电话联系欲购买毒品,且双方约定好交易地点。当日18时许,二人在本市建国路附近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当场从曾某某手中提取到毒资200元;从被告人处提取到一小包白色粉末状物品。经鉴定,在白色粉末状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净重0.2981克(全部留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重笔录及鉴定检验报告书、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目无国法,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曾因犯同种罪行被判处过,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涉案毒品数量少;被告人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扣的毒资2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刘春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