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孙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粱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洋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伟,男,汉族,1994年9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伟返还汉中恒大城6-2601号房屋并恢复原状,返还保证金21493.48元、偿还借款本金70212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93元。申请执行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被执行人孙伟银行贷款尚未结清,故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