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何宝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经济合作社,何宝伟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民初1473号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龙勤生,系该社主任。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闵庆贺,系该社主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勃,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何宝伟,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何宝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龙勤生、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闵庆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勃、被告何宝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于2007年1被告承包原告鱼池一个,面积10.8亩,约定每年每亩承包费100元,合计每年承包费1,080元,承包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因被告拖欠2011年至2016年鱼池承包费6,480元,经多次催要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至2016年鱼池承包费6,4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承包村上鱼池时间、亩数、年承包费金额、承包期限都属实,同意给付原告2011年至2016年鱼池承包费6,480元,但因为本人是低保户,承包鱼池不挣钱,所以现没有能力各付。经审理查明,于2007年被告承包原告鱼池一个,面积10.8亩,约定每年每亩承包费100元,合计每年承包费1,080元,承包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因被告拖欠2011年至2016年鱼池承包费6,480元,经多次催要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至2016年鱼池承包费6,4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诉及原告提供的鱼池承包明细表复印件,并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鱼池承包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2011年至2016年鱼池承包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鱼池承包费不付,不仅是失信的表现,亦是民事违约行为,应当依法履行给付承包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宝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经济合作社2011年至2016年鱼池承包费6,480元。如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何宝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