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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贾德志与徐亚芹、耿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志,徐亚芹,耿宏毅,耿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3民初321号原告:贾德志,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明,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亚芹,女,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耿宏毅,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耿红杰,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原告贾德志与被告徐亚芹、耿宏毅、耿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德志及其委托诉讼���理人杨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亚芹、耿宏毅、耿红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德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耿茂平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欠款25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2017年3月15日至实际支付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贾德志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第一被告徐亚芹支付原告欠款250000元;第二被告耿宏毅、第三被告耿红杰在继承耿茂平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耿茂平(已故)分多次从原告处借得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00元,于2017年1月22日耿茂平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7年1月26日前还50000元,剩余200000元于2017年3月15日前还清,但耿茂平未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还款,因2017年4���2日耿茂平去世,被告徐亚芹系耿茂平的妻子,被告耿宏毅、耿红杰系耿茂平子女,二被告应当在耿茂平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借款给耿茂平的时间为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耿茂平与徐亚芹于198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借款时间是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徐亚芹应当承担全部的还款义务,耿宏毅、耿红杰应当在继承耿茂平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徐亚芹、耿宏毅、耿红杰未出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耿茂平因工程周转缺乏资金,通过朋友费某分多次向原告借款。2017年1月22日,耿茂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耿茂平欠贾德志贰拾伍万圆整(250000元),于2017年1月26日前还(50000元),剩于贰拾万(200000元)于2017年3月15日前还清,如未还款,将红光北里住宅房过户给贾德志,同时园园一起办理手续,备注:如2017年1月26日前未还50000元,将库房东西以市场价钱卖掉还款。上述欠条落款欠款人处有耿茂平及证明人费某的签字确认。证人费某出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主要为:其系耿茂平的朋友,原告的表弟,耿茂平缺钱都是通过证人找原告借钱,原告将现金给付证人后,再由证人支付给耿茂平,2017年1月22日的欠条系证人所书写,耿茂平、证人及原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原告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多次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支取现金,数额超过25万。另查明,耿茂平与被告徐亚芹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0年5月登记结婚,被告耿宏���、耿红杰系耿茂平的子女,耿茂平于2017年4月2日死亡,坐落于××房屋的所有权人系耿茂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红光北里39-4-1号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耿茂平与徐亚芹的结婚证复印件、本院调取的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治安大队的耿茂平死亡案部分卷宗材料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耿茂平于2017年1月22日出具的欠条明确了其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耿茂平应当按照欠条内容向原告偿还欠款。耿茂平与被告徐亚芹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双方的共同债务,现耿茂平已经死亡,被告徐亚芹应当对上述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耿宏毅、耿红杰系耿茂平的子女,本案诉讼过程中,二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故该二被告应当在继承耿茂平遗产价值的范围内对耿茂平的上述债务承当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对耿茂平生前欠原告贾德志的250000元欠款,被告徐亚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被告徐亚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对耿茂平生前欠原告贾德志的250000元欠款,被告耿宏毅、耿红杰在继承耿茂平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及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徐亚芹、耿宏毅、耿红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