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晋0928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霍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年晋09**民初141号原告霍某某,女,1963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某某县某某村。被告朱某某,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某某县某某村。案由:离婚。原告霍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20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名叫朱某某1,现年21岁,已成家。婚姻存续期间感情一般,现已感情破裂。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霍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自愿离婚。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霍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振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