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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瑞珍、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瑞珍,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瑞珍,女,汉族,1948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瑞珍与被执行人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已经扣划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916.42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周瑞珍,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