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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富民申请执行尚灵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民,尚灵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李富民,男,1952年1月1日生。被执行人:尚灵勤,男,1964年9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民与被执行人尚灵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尚灵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