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起诉人甄国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国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初512号起诉人:甄国桥,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现住阳泉市郊区。2017年5月24日,本院收到甄国桥的起诉状。起诉人甄国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赔偿征地补偿安置费62646元;2、判定按国家《土地法》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104410元;3、依法判令赔偿2008年至今的就业损失费150000元;4、依法判令解除2008年征地协议作出的不合理补偿,增加补偿款;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落实家庭土地承包制,二轮土地延时承包时,起诉人分得承包田共计1.97亩。2008年阳泉市新城开发时,因征收土地给予赔偿,共计补偿玉米为25344斤,每年补偿玉米为1152斤;补偿期限从2008年9月1日至2029年12月为期22年。2008年至2016年12月每年的补偿已发放,2017年1月至今未发放,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甄国桥以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政府、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三泉村村委会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甄国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