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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彦与刘宏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刘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张彦,男,现住公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刘宏义,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