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彦与刘宏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刘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张彦,男,现住公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刘宏义,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