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志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志龙,陈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法定代表人闫小丽。被执行人张志龙,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红娟,女,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龙、陈红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