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光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89号罪犯张光强,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1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光强系累犯,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七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967.5分,兑现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光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张光强系累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2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