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范影与黑龙江省红卫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影,黑龙江省红卫农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1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影,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饶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强(系范影之子),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红卫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分局红卫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凤龙,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耀,该农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达,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上诉人范影与上诉人黑龙江省红卫农场(以下简称红卫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范影与红卫农场均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黑8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及阅卷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红卫农场举示案涉财务账册,且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提出鉴定申请。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在本案发回重审后,重审期间应委托审计机构对涉及范影对外拆借资金的数额、用途及往来等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审计意见和范影举示的相关证据对本案据实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维东审判员 曹 茗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