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瑞钦等与朱景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瑞钦,朱景峰,孟凡拓,付建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钦,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景峰,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力生,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孟凡拓,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审被告:付建荣,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刘光辉。上诉人李瑞钦因与被上诉人朱景峰、原审被告孟凡���、付建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瑞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瑞钦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瑞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黎审判员 刘正韬审判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