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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符超群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超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终13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超群,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符超群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粤2071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符超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符超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符超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符超群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符超群撤回上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刑初5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萧志锋审判员  陆渊亮审判员  裴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