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喻芸花与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芸花,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782号申请人喻芸花,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涉外花园外教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元元。被申请人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省涉外经济学院涉外花园外教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芸花诉被告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喻芸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等财产共计180万元。申请人喻芸花以其担保人张晓云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半边山巷128号嘉盛和园7栋401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喻芸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晓云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半边山巷128号嘉盛和园7栋401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