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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田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田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1154号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张晓梅,女,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溧阳市。系原告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莹,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田中,男,1954年3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金,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田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