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7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晓英与沈顺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英,沈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734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7341号申请执行人:于晓英,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诸巨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小花,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顺云,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袁守平,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晓英诉被告沈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3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晓英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沈顺云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万元;支付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960.2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顺云发出执行通知。2017年4月11日,被执行人沈顺云至本院交付30万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但至今仍未能履行剩余偿还义务。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基于财产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顺云与案外人钱桂珍、沈毅然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南期昌路XXX弄XXX号的花园住宅。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顺云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公寓房、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涵路XXX弄XXX号XXX室公寓房、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涵路XXX弄XXX号XXX室公寓房;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顺云与案外人钱桂珍、沈毅然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公寓房。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沪F0XX**奥迪汽车及沪M1XX**宝马汽车。除此之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沈顺云涉其他被执行案件至今未能履行完毕,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因执行标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而终结了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贤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凤审判长 金 贤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