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辉政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牟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辉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牟立龙,嘉祥县双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445号原告:冯辉政,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3号。负责人:马士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先举,该公司员工。被告:牟立龙,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嘉祥县双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卧龙山镇双凤村北(327国道路北)。负责人:杨纯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冯辉政与被告牟立龙、嘉祥县双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冯辉政自愿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牟立龙、嘉祥县双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辉政自愿申请对被告牟立龙、嘉祥县双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辉政撤回对被告牟立龙、嘉祥县双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