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庄荣平、李万喜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庄荣平,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湘渊,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万喜,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李霓,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以上两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延军,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5232-0,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北三路西侧华龙商贸城A幢211号。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荣平与被执行人李万喜、李霓、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庄荣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05执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荣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