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1、周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周某1,周某2,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76号申请人张某,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周某1,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周某2,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张某申请周某1、周某2、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2112元,余款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以金器相抵,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