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47张家港市环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宏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环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宏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环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公园路44号。法定代表人:钱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村。法定代表人:包继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环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做出的(2016)苏0582民初110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宏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家港市环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货款49661.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21元(已减半收取)张家港市宏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张家港市环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按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的地址,本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邮局退回,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债务数额较大,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0182.9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其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109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志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