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彭润岚与曾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润岚,曾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润岚,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健,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润岚与被执行人曾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健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2201号、2202号、2203号、2204号、2205号、2206号、2207号共计7套房屋的产权(权证号码:分别为:713050652、713050648、713050649、713050641、713050651、713050645、713050654),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健名下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湘A2887**),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时无法处置;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