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北帝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振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帝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振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2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帝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092号世纪皇冠2503号。法定代表人:孙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振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菩提金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王世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帝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振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帝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振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振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还99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750元,执行费12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振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2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