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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何树海与迟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东,何树海,迟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异15号异议人(案外人):张旭东,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讷河市。申请执行人:何树海,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迟虹,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何树海与迟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张旭东针对本院(2016)黑0202民初20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迟虹名下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恒大名都6号楼01单元X层X号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张旭东称,法院要执行迟虹名下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恒大名都6号楼1单元XXXX号住宅,在2016年9月5日迟虹向异议申请人借款175,000元,于当日支付借款金额。并于当时迟虹已经因向异议申请人借款无法偿还,将该房屋以租赁的形式租给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对该房屋有使用权,故请求法院对该财产不予执行。本院查明,(2016)黑0202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了被执行人迟虹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树海借款24万元。该案在审理期间依据申请执行人何树海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下达了(2016)黑0202民初20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迟虹名下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恒大名都6号楼1单元X层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YG20130XXXX4)的房屋。2017年4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迟虹发出公告,责令执行人迟虹在2017年4月15日前迁出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恒大名都6号楼1单元X层X号房屋。2017年4月24日异议人(案外人)张旭东提出异议,向本院提供了与被执行人迟虹于2016年9月5日签订的租期为3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张旭东与被执行人迟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是因异议人(案外人)张旭东居住的需要,而是基于被执行人迟虹向其借款而签订的,本案的异议人(案外人)张旭东对于被执行人迟虹来说异议人(案外人)张旭东只是一般的债权人,且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长达30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期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故异议人(案外人)张旭东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张旭东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赵静华审判员 陈 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