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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淑香、马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香,马健,周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孙淑香,女,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潍坊市住建局职工,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马健男,男,1964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周志梅,女,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申请执行人孙淑香与被执行人马健男、周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坊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志梅有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志梅的公积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